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2401刑初52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玉芝,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河南省项城市西大街12号院40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1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花子,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0月11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青娥、书记员蔡艺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芝及其辩护人金花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玉芝于2014年10月29日成立延吉市益恒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恒皮革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22401316668330,税种登记为增值税,法定代表人为刘玉芝)。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在延吉市建工街租用一间房屋做为办公地点,使用孙广山、刘晓勇、艾立杰等139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以收购羊皮为名,通过为自己虚开的形式,自行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2份,金额合计26,086,522.00元,税额达3,391,247. 86元。该公司实际缴纳增值税为147,115. 57元,抵扣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为3,712,277. 42元,偷逃税款为3,563,161. 85元。同时,向江苏盐城滨海县盛鼎制衣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市南海星泰有限公司、浙江海宁蓝鸥时装有限公司、浙江海宁帕吉欧皮具服饰有限公司、湖南宏利达箱包制造有限公司、湖南省智多福箱包皮具有限公司、江苏西金服饰有限公司和福建晋江市小而美鞋业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以为他人虚开的形式,销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20份,销售金额为21,836,926. 59元,税额为3,712,277. 42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涉税鉴定报告、会计账本、原始记账凭证,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玉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拒不认罪,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玉芝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在延吉市开办了益恒皮革公司,并租用了办公地点,以益恒皮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的数额等无异议。但辩解孙广山等139人身份信息都是李超群提供的,开发票等都是李超群指使的,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刘玉芝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刘玉芝将身份证借给李超群开办益恒皮革公司,该公司完全是按照李超群的意愿设立、经营,其在该公司只是跑个腿,其不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故刘玉芝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故意。2、本案事实存在多处疑点,其中⑴身份证来源不清;⑵公司经营运输发票的事实不清;⑶加工发票的来源不清;⑷益恒皮革公司为《滨海县盛鼎制衣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事实,只调查了其中四家公司(盛鼎公司、小而美公司、帕吉欧公司、蓝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知情人,佐证其企业流转资金,购买益恒皮革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过程,而没有其余四家企业相关证据佐证,且均没有直接指向刘玉芝。⑸益恒皮革公司的员工不实。⑹是否经营羊皮存在疑点。总之,本案从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存在诸多疑点,无论益恒皮革公司作为开出收购羊皮的发票,还是给下游企业开出销售发票的开票方,无相关的下游企业的对应证据,不能佐证开出发票详细情况,证据链没有完全形成。因此本着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刘玉芝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玉芝于2014年10月29日成立益恒皮革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22401 316668330,税种登记为增值税,法定代表人为刘玉芝)。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在延吉市建工街租用一间房屋做为办公地点,使用孙广山、刘晓勇、艾立杰等139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以收购羊皮为名,通过为自己虚开的形式,自行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2份,金额合计26,086,522.00元,税额达3,391,247. 86元。该公司实际缴纳增值税为147,115. 57元,抵扣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为3,712,277. 42元,偷逃税款为3,563,161. 85元(3,712,277.42元-147,115.57元)。同时,向《滨海县盛鼎制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星泰有限公司》《海宁蓝鸥时装有限公司》《海宁市帕吉欧皮具服饰有限公司》《湖南宏利达箱包制造有限公司》《湖南省智多福箱包皮具有限公司》《江苏西金服饰有限公司》《晋江市小而美鞋业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以为他人虚开的形式,销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20份,销售金额为21,836,926. 59元,税额为3,712,277. 42元。
延吉市国家税务局接到上级税务机关的协查通报后,经初查刘玉芝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于2015年8月5日将刘玉芝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身份信息,证明刘玉芝自然情况,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前科情况,证明刘玉芝无前科劣迹。
3.延吉市国家税务局移送涉税案件线索的函、抓获经过,证明延吉市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8月5日13时许将刘玉芝案件和刘玉芝一同移交给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非主动投案。
4.益恒皮革公司的相关工商档案和税务登记手续、领取发票记录,证明益恒皮革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于2014年10月29日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玉芝,监事为李如士,经营范围为:皮革、皮制品销售、家畜毛皮收购。该公司领取了登记票号范围内的发票。该公司登记员工为张高举、尹红魁、张高中、张楷。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明由益恒皮革公司的会计赵晶晶提供的,该公司因收购羊皮的进项税,销售给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盛鼎制衣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货物的销项税申报表(与开出的发票等吻合)。
进项税(收购羊皮)、销项税(下游八家公司)的发票统计明细,证明延吉市国税局依据益恒皮革公司开出的进项税和销项税发票,进行统计、计算,进项税价款、数额与其诉讼指控的相同。另有涉案的销项税。
2014年12月-2015年3月份开票明细及2015年2月份开的2015年1月份明细,证明开增值税发票总数为26,086,522元,共302人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金额明细,证明从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3月30日间,益恒皮革公司购买266,189张羊皮,单价98元,价款共26,086,522.00元。
6.孙广山等61人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系由会计赵晶晶交给刘玉芝的,证明用来开增值税发票使用的61人身份。
7.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实材料,证明经该公司向本人确认,孙广山等61人系本单位在职职工,其中有汪喜阳等13人离职。其均未从事过养羊、销售羊皮;刘晓勇等65人不是该单位职工的事实。钟明生等17人为其公司职工,未从事买卖羊皮生意,在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5月份期间没有和益恒皮革公司发生过羊皮交易,也未向这个公司提供过本人身份证或复印件的事实。
8.汪清县罗子沟畜牧兽医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辖区罗子沟镇辖区养羊户19户,多的饲养450只左右,少则15只左右。一般都以出售羊毛为主业,偶尔也出售淘汰羊,没有单独卖羊皮的养羊户。
9.扣押发票、账本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赵晶晶处依法扣押收购业机打发票5本(进项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1本(销项税发票)、凭证装订薄6册、对账单1本、会计报表及账本2本。
10.益恒皮革公司与延边天信财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聘用会计(实际指派会计赵晶晶)协议书,证明由益恒皮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玉芝与天信公司的李秋月签订了聘用会计的事实。
11.益恒皮革公司在延吉市租用办公用房的协议,证明刘玉芝于2014年10月29日与房主贾立新签订租用位于延吉市铁南路南翔居的房屋,月租金300元,租期1年。
12.益恒皮革公司委托加工合同,证明账面上益恒皮革公司与《柏乡县盈兆皮具厂》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羊皮加工费为292,480元(但实质是虚假的)。
13.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靳雪丽辨认了同村人李如士与刘玉芝。刘玉芝辨认出张高中。张高举辨认了李老黑(实名为李超群)。
14.吉林省旅店业治安管理系统中查询李超群行踪结果,证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该系统中未查找到李超群在延边州内住宿的信息。
15.全国铁路、民航售票查询情况说明,证明经查李超群在刘玉芝所供述的时间节点内,没有乘坐铁路、民航到达延吉市的轨迹。
16.户口注销信息,证明李超群于2015年9月4日死亡,被河南省项城市穆棱镇派出所注销户口。
17.涉案的购买销项税的八家公司信息,即《滨海县盛鼎制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星泰有限公司》《海宁蓝鸥时装有限公司》《海宁市帕吉欧皮具服饰有限公司》《湖南宏利达箱包制造有限公司》《湖南省智多福箱包皮具有限公司》《江苏西金服饰有限公司》《晋江市小而美鞋业有限公司》8家公司(企业)。
18.涉案的八家公司与益恒皮革公司对公账户之间,以及该八家公司与刘玉芝之间银行交易流水,证明上述八家公司或该公司的负责人为了制造和益恒皮革公司之间存在正常购销交易,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假象,由八家公司将虚假交易的资金分别支付到益恒皮革公司账号内,益恒皮革公司将资金给刘玉芝(账号尾号:2308和9572),刘玉芝再将资金(扣除销售增值税利润部分)转回到上述八家公司的指定的某些人员账号内,完成资金回流(详情见资金回流图)。
19.刘玉芝与湖南宏利达相包制造有限公司资金往来,证明为了虚开给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与刘玉芝之间存在资金流转。
20.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益恒皮革公司会计账本2本、领用发票登记、开出的收购羊皮、销售给八家公司的增值税原始发票等,经吉林兴敖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结论为:①本案中益恒皮革公司以取得利益为目的为他人,让他人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虚开发票,可以确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②虚开收购羊皮发票422份,金额(进项税)为26,086,522.00元,不应抵扣税款3,391,247.86元(26,086,522.00元×13%);为《滨海县盛鼎制衣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虚开发票220份(销项税),虚开21,836,926.59元,税额为3,712,277.42元。根据其公司实际缴纳增值税147,115.57元,抵扣益恒皮革公司为八家公司虚开的销项税税额为3,712,277.42元,实际偷逃税款3,565,161.85元(3,712,277.42元-147,115.57元)。
21.被冒用身份开出收购羊皮发票的人员徐立国、宋庆春、王善义、穆军亭、艾立杰、孙广山、兰德胜、张建辉、马德胜、赵俊波、支广明、姜作彬、吕瑞刚、李华伦、星振波、王新福、王磊、鞠战胜、高佩峰、孙丽刚、芦克有、李华坤、陈克、郎云生、张代和、刘建强、王志玉、孙祥海、卢思平、司志刚、姚先强、颜炳金、陈旭新、徐庆有、刘晓勇、王术龙、王钢石、藏运芳、何伟、迟凤琴、金洪彬、张富有、刘宝海、刘琳、郑丽杰、候秀梅、王喜林、汪喜阳、刘凤飞、杜书杰、牛喜阳、邱召军、孟宪国、孟宪云、钟明生、鲁国斌、张道义、陈伟、王金国、黄继全、李国才、施伟、于淹森、王春光、刘涛、关志国、张传林、孙福林、王庆德、张金有、崔春喜、刘景波、张凯军、郑宝华、孙兆林、洪会兄、宫文臣、杜伟、潘春波、王井河、张德彬、李武、魏相坤、陈胜启的证言,证实他们与益恒皮革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其均不认识张高中、李如士和刘玉芝,也不是养羊户,更没有出售过羊或者羊皮,只是将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过单位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事实。
证人杨福祥、李延洙、王振明、雒永成、王玉贵、候宝真、刘建军、田启富、吕军、李光喜、陈守龙、王子庆、李锡山、王宇兴、张再成、纪连志、王延胜、韩玉春、李建忠、薛宝贵、雒任彬证实,其不是养羊户,没有出售过羊或者羊皮,其不认识张高中、李如士和刘玉芝,其没有向益恒皮革公司销售过羊皮,不知身份证怎么到了益恒皮革公司的。
22、证人张明强的证言,证实其认识《柏乡县盈兆皮具厂》的法定代表人贾淑玲,其与贾淑玲签订了从2014年到2015年租赁其厂房的协议书,贾从事纺纱,没有从事过皮毛加工的事实。
23.证人龚元华的证言,证实其系《晋江市小而美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单位与益恒皮革公司没有经济业务往来,也不认识该公司人员。2015年1月份,曾经从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处购买了2张益恒皮革公司的增值税发票。
24.证人李建红的证言(龚元华妻子),证实2015年1月份,其家庭企业的增值税发票不够,又要给其他企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龚元华就联系了一个人,购买了2张益恒皮革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做法是对方将发票面金额的钱转到丈夫龚元华银行卡上,我公司将款转到益恒皮革公司的账上,完成资金过账,按事先约定支付了6%好处费。
25.证人俞知伟的证言,证实其是海宁市国际毛皮城5-2号阳阳皮草行(个体工商户)的员工。该皮草行是曹总开的,其行从海洋皮草行的田秋海的店里拿羊皮。听田秋海讲是从河北、河南、湖南购进的,当客户需要增值税发票时,其皮草行让客户直接找田秋海商量,一般都是收取5%-6%的手续费。记得2014年的时候他们经常到他们店内购买皮子。其认识陈耀(海宁蓝鸥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认识沈建宁(海宁市帕吉欧皮具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给陈耀和沈建宁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田秋海收取了6%票钱。详细内容不清。
26.证人陈耀的证言,证实其是《海宁蓝鸥时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生产加工皮衣,然后将成品皮衣在全国各地销售。其公司与益恒皮革公司没有经济往来,其不认识该公司的人员。
27.证人沈建宁的证言,证实其是《海宁市帕吉欧皮具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自己生产加工皮衣,然后将成品皮衣在电视购物和市场进行销售。其公司与益恒皮革公司没有经济往来,其不认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
28.证人周健平证言,证实其是《滨海县盛鼎制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与益恒皮革公司没有经济往来,没有购买过商品,但对延吉市公安局给其出示的益恒皮革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览表真实性无异议。
29.证人吕森的证言证实,其是车牌号为豫PJ0512的车主,公安机关给其出示的01120726、01121573、01121761,由益恒皮革公司开出的运输发票是虚假的。虽然该发票上记载的车号豫PJ0512受益恒皮革公司委托给《柏乡县盈兆皮具厂》运输过毛皮,但实际上是虚假的,根本不存在。佐证益恒皮革公司的运输羊皮进行加工的活动为虚假的。
30.证人咎福建的证言,证实其是车牌号豫PE8600的车主,公安机关给其出示的01121574、01120725、01121762,由益恒皮革公司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是虚假的。虽然该发票上记载的车号豫PE8600系受益恒皮革公司委托给《晋江市小而美鞋业有限公司》或《柏乡县盈兆皮具厂》运输皮革,但实际上是虚假的,根本不存在。佐证益恒皮革公司的经营活动(运输皮革)为虚假的。
31.证人张高中的证言,证实其从2000年在河南省项城市开副食品批发部时开始认识刘玉芝。其不是益恒皮革公司的员工,刘玉芝没有雇佣过其收购羊皮,其也不知道刘玉芝用于开收购羊皮的身份证复印件来源,刘玉芝未给其开过工资,也不知道益恒皮革公司的具体业务往来。有一次和刘玉芝一起吃饭的时候,听刘玉芝说开了这个公司,其并未在意。益恒皮革公司的注册职工有其本人,但张楷是其儿子,尹红魁是妻弟,他们均不是益恒皮革公司的实际员工,工商注册职工是虚假的。其知道刘玉芝在延吉市建工街南滨广场的一家门市房,去过那里喝过茶。益恒公司的仓库没有存放过皮革。当时刘玉芝给其弟弟张高举打电话(张高举在延吉市做衣服生意),问张高举是否在延吉,她要到延吉考察一下开个公司。因在冬天沈阳也没有活干,2015年过完年后,其和刘玉芝、张高举三人来到延吉。在2014年大约11月份将其身份证发给过刘玉芝(该时间不准确),她跟其说公司要用,具体不清。有一次其开网吧时将张楷、尹红魁的身份证给过刘玉芝。其认识李如士(刘玉芝的老公,别名李老黑)。其去过延吉三次,参与刘玉芝租房子,买地板革,第三次在2014年12月份去的时候,刘玉芝已将仓库改成了办公室,里面有个沙发和一张办公桌。刘玉芝没有雇佣其收购羊皮。
32.证人张高举的证言(张高举弟弟),证实其在2015年11月份去过仓库2次,间隔约一周,当时见到装皮子的麻袋,约占了仓库的三分之一,听刘玉芝说麻袋里的是皮子。其和张高中都不是益恒皮革公司的员工。刚过2015年见到李老黑。李老黑说过不用租仓库了,租了也没有用。
33.证人李特的证言,证实其是南滨广场的物业经理,南滨国际广场C区1楼105的门市房由其物业公司管理。2015年4月份,有商户投诉105号房子漏水,其去了发现房子里存了一些羊皮。2014年冬天的时候该门市房内有东西,但没有看见向该房屋运输过东西。2015年6月份,当时过来了一个45岁左右的妇女(刘玉芝)和两名男子,来要该房屋的水卡,准备将房子装修成办公室,没过几天,发现已经改成了办公室。
34.证人韩学亮的证言,证实其是河南省项城市秣陵镇南郊村李超群村的书记,李超群是李跃进的长子,均是本村人。李超群长期在北京居住、务工。李超群是2015年在北京因脑出血去世的(实际是在2015年9月4日去世)。李超群在北京做防水劳务,其去北京好几年了。李超群的妻子也一起在北京生活。李超群没有做过皮革生意。
35.证人靳雪丽的证言,证实其和李超群是夫妻,夫妻感情非常好,一直都生活在一起,没有分居过。在北京的时候其和李超群做防水生意。李超群未独自去过外地,去哪都是带着她。之前做鞋的时候,和李超群平时在项城市秣陵镇生活。2009年前一起在家乡穆棱镇做鞋,后来做鞋生意不好干了,就一同去了威海市做防水生意,直到2011年。后开始在北京做防水生意,在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生活。李超群没有做过皮革生意,其和李超群一直在一起,肯定没有去过吉林省延吉,也没有单独去过外地,直到其去世。其认识李老黑(李如士),也认识李老黑的妻子(不知具体名字)。李超群和李如士、李如士妻子(刘玉芝)未在一起做过生意,之间也没有经济往来。
李超群虽有驾驶证,但开车不熟练。其也没有黑色轿车。刘玉芝是婆家的邻居。其和李超群在8、9年之前就离开家乡与其哥靳铁套一同到北京打工。李超群生前没有收过刘玉芝的邮件。李超群没有房屋、车辆、存款,李超群靠打工挣钱的,钱均用在了生活方面。
36.证人李丹的证言,证实李超群是其哥哥,其哥哥和嫂子靳雪丽直到李超群去世感情特别好,他们一直一起生活,每次都是跟嫂子一起出去。李超群先在家乡做鞋,后来就去北京做防水生意直到去世。且辨认出李如士的身份。
37.证人靳铁套的证言,证实李超群是其大舅哥,其是在2015年9月3日(实际是9月4日)晚间因病去世的,之前一直在北京的周围打工,做防水。李超群跟其在北京周边干防水,已有7、8年了。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9月份期间,李超群跟其在一起干防水,没有外出。李超群没有做过皮革生意,更没有去过延吉市。其不认识刘玉芝,也没有从李超群处听说过该人。李超群名下没有房子、黑色车、存款、公司。
38.证人赵晶晶的证言,证实其是根据协议被委派到益恒皮革公司记账的,该公司于2014年10月成立的,同年11月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于2015年5月注销。
刘玉芝把销售羊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收购明细单拿来,由其开具收购专用发票。开完发票后会通过跑腿公司或者快递公司,将发票交给刘玉芝,有时刘玉芝也亲自取走。资金系由刘玉芝在应付款中扣减,未直接支付到农民手中。由于收购业务是由业务员做的,其不太清楚是否真实。益恒皮革公司主要经营(账面看)毛皮收购、销售皮革,每月销售额大约500万元左右,每月交纳税款4万元左右,每月处于亏损状态。
账面上,益恒皮革公司将羊皮从收购地点运回公司,是由业务人员按需要临时雇佣汽运,运费是刘玉芝支付的,因为无发票所以未入账。涉及发票的企业有周口市城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商水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商水县固墙镇润春翔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用都是通过往来结算的(通过刘玉芝的其他应付款扣减)。
羊皮收购上来后进行委托加工的就一家,是河北省邢台柏乡盈兆皮具厂。皮革销售是由刘玉芝联系的,刘玉芝口头告诉其销售单位、单价、数量及金额,由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看运费是其公司支付的。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玉芝,未见过其他员工,也未去过办公地点,平时只给该公司做账,公司的资金都是由刘玉芝管理,收购羊皮的“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是每个月由刘玉芝给其提供一张明细表,上面有买羊皮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出卖数量、收购单价和收购金额,另外还将收购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其,刘玉芝指使其收购地点就按照身份证上的户籍所在地填写,这样都是刘玉芝给其提供的信息开的发票。其没有管理益恒皮革公司的资金,该资金往来的银行U盾在刘玉芝处。益恒皮革公司有两个账户,一般户是建设银行,另一个基本户是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的2015年5月15日之后的资金往来有10笔没有做账,分别为湖南红利达箱包制造有限公司给益恒皮革公司汇的2笔,海宁蓝鸥时装有限公司给益恒皮革公司汇的2笔,益恒皮革公司给刘玉芝个人账户汇的6笔,汇给刘玉芝的6笔不是由其转账的,具体情况不清楚。
另证实,当时刘玉芝给其销项税企业方的信息,其就按照刘玉芝的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完发票后会通过跑腿公司或者快递公司,将发票交给刘玉芝,有时刘玉芝也亲自取走。通过会计账面上以及其它信息看,延边益恒公司与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没有经济纠纷。曾听刘玉芝讲,其在老家还有其他公司。
39.证人李秋月的证言,证实其是延边天信财务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和益恒皮革公司签订了会计代理合同,公司指派赵晶晶做代理会计。
40.证人程秀龙的证言,证实其是延边天信财务代理有限公司的主管会计,其公司和益恒皮革公司刘玉芝签订会计代理合同时,见过刘玉芝,去过该公司位于建工街左岸电影城附近的仓库。当时库里确实有毛皮。每次代理费系由刘玉芝前来缴纳,另有2次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业)时,系由刘玉芝带身份证复印件来找赵晶晶,并告诉赵晶晶收购羊皮的单价和数量等发票内容。
41、被告人刘玉芝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刘玉芝在接受税务稽查询问时,陈述了益恒皮革公司的成立、收购羊皮、将羊皮委托给河北邢台《柏乡盈兆皮具厂》加工,销售给下游的《滨海县盛鼎制衣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具体收购加工由张高中和李如士负责,会计赵晶晶根据张高中和李如士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开出进项税发票。经过税务部门统计的销售记录即从2014年11月份到2015年3月销售额均是正确的,收购羊皮的发票数量422份和金额26,086,522.00元正确。
刘玉芝在公安机关1~3次供述,其是益恒皮革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4年10月成立。从2014年12月份开始到2015年3月期间,其让赵晶晶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张高中将收购人的身份证交给其,其再将身份证复印件每月交给会计赵晶晶一次,并告诉具体单价和数量,然后由赵晶晶虚开出农副产品进项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少缴纳税款),但虚开了多少以记账为准。赵晶晶并不知道这是虚开。农副产品进项税增值税发票开了2000多万元,销项税增值税发票开了应该2000多万元。又辩解发票不是虚开,是实际发生的。农副产品增值税发票有一些是真实的。公司挂了4个人,除张高中以外,都是空挂的。
第4~6次供述,辩解其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具体业务均由都由张高中负责,其只是替张高中跑腿。其给赵晶晶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张高中送给她的。
第7~8次供述,之前供述受张高中指使部分不属实,张高中没有参与这件事。开始辩解是受李超群(刘玉芝于2015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后,回家发现邻居李超群于9月4日去世)指使开办了益恒皮革公司,并租赁房屋,聘用会计,每只羊按照98元收购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详细情况是,李超群分别于2014年10月份、2015年1月份和2015年3月份来过延吉市3次,每次在宾馆住两天。李超群于2014年10月份第一次到延吉市时给了其70张身份证,并交代身份证可以重复用,不够了再提供。其于2014年11月份,在仓库里见过约2万张皮子,但未见过公司收购过皮子。益恒皮革公司没有采购员、仓库保管员。2015年1月份,李超群第二次来延吉市时,在金达莱广场附近李超群黑色轿车里的又给其约80张身份证复印件,当时只有李超群和其二人。2015年3月份第三次李超群来延吉后称,因为没有生意做了,指示其将益恒皮革公司注销。李超群不认识张高中和张高举。
第9~14次供述,其和李超群7-8年前就是邻居。李超群早期在家乡项城市秣陵镇开过鞋厂,后期就去北京做防水生意了。李超群不认识益恒皮革公司的会计赵晶晶。益恒皮革公司没有员工,李超群未支付给其工资。另供述,其没有见过益恒皮革公司和《滨海县盛鼎制衣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销售合同,也不知和八家公司的货款是如何结算的,其公司给这八家公司虚开的销项税发票,都是李超群让其开的,系由会计赵晶晶开好发票后,交给其,由其通过邮寄的方式交给李超群。益恒皮革公司只有其和会计,真实的老板是李超群。
益恒公司的账目里的运输发票、加工费发票,都是李超群邮寄到延吉的。
其对税务机关核实的益恒公司给《滨海县盛鼎制衣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开出的销项税发票的份数、金额、应缴税额没有异议,具体以公司会计记账凭证为准。
被告人刘玉芝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李如士和刘玉芝的结婚证一份,证明二人于2017年7月5日经登记结婚(系1998年离婚,属复婚)。
2.项城市秣陵镇南大街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李超群、靳雪丽夫妻与刘玉芝系东西邻居。
综上,根据虚假销售羊皮的诸多证人证言,证人张高中、张高举、李特、李秋月、程秀龙、李晶晶、吕森、咎福建的证言,被告人刘玉芝的供述,工商档案注册资料,经核实运输发票为虚开的事实,能够认定益恒皮革公司虽由刘玉芝申请注册成立,但该公司并无员工,并未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大量虚假销售羊皮的证人、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汪清县骡子沟畜牧兽医站的证明证实了益恒皮革公司收购羊皮均是虚假的;赵晶晶和财务账册记录、吕森、咎福建证实了虽然益恒皮革公司与《柏乡盈兆皮具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但经核实发票上的该车辆车主并未实际进行运输,证人张明强证实了《柏乡盈兆皮具厂》在益恒皮革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期间,没有从事过毛皮加工,佐证了委托加工的虚假性。因益恒皮革公司未实际收购羊皮,也未进行实际委托加工,所谓的向下游的八家公司进行销售亦为虚假的;被告人刘玉芝在侦查阶段亦供认了上述事实,其无证据证明益恒皮革公司进行了正常经营活动,故综合可以认定,刘玉芝申请注册成立的益恒皮革公司,自始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根据其成立后虚开大量进项税、销项税发票的事实,可以认定该公司系以犯罪为目的而成立的公司。虽然益恒皮革公司所租用的仓库内可能存放过羊皮,但并无证据证明系该公司正常收购的产品,系该公司为应付税务机关的核查,能够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掩盖犯罪所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经营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刘玉芝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为犯罪目的而成立益恒皮革公司,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应对具体行为人刘玉芝定罪处罚,故刘玉芝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关于刘玉芝和其辩护人提出,益恒皮革公司实质上系由李超群指使、控制刘玉芝申请开办了益恒皮革公司,其向刘玉芝提供虚假的销售羊皮的身份证,并指使虚开进项税、销项税发票的辩解,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益恒皮革公司的开办、租赁房屋、聘用会计、提供给会计赵晶晶虚假的收购羊皮的身份证,指使赵晶晶开出收购羊皮的进项税发票,交付运输发票等给赵晶晶入账,公司银行资金由刘玉芝掌控(银行U盾在由刘玉芝管控),给下游企业开出销项税发票,与下游的八家公司进行资金对冲等犯罪活动均系刘玉芝所为。刘玉芝在羁押期间供述了由其进行一系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活动,其从2015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返回家乡后,得知其邻居李超群于2015年9月4日病逝后,开始翻供称幕后指使人系李超群。公诉机关为辨明其该供述的真伪,调查了证人韩学亮、靳雪丽、李丹、靳铁套,以上证人均证实了李超群在逝世前一直和爱人靳雪丽在北京周边做防水生意,没有作案时间,也没有通过邮件、电信等方式幕后指使刘玉芝进行犯罪的嫌疑。公安机关调取的吉林省旅店业治安管理系统的记录排除了刘玉芝所辩解,李超群到过延吉且住在旅馆的可能,查询全国铁路、民航售票信息亦排出了李超群乘铁路、飞机到过延吉的可能。因其不会开车,排除了其开车并到过延吉市的可能性。同时刘玉芝及辩护人未能提供反证或线索,证明其辩解的事实可能存在,故该辩解和辩护观点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同时刘玉芝开办的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为最后犯罪目的的公司,有他人(排除李超群)参与共同犯罪的可能,在刘玉芝不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并不影响对刘玉芝的定罪、量刑。
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存在多处疑点的辩解,对其中的⑴、⑵、⑶、⑹确系基于被告人未彻底供述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完全查清,但该情节不是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事实,并不影响对刘玉芝定罪、量刑,故该辩护观点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第⑸小项已经查明,益恒皮革公司的注册职工为虚假的,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⑷小项辩护观点,虽然侦查机关因侦查条件所限,仅调查了益恒皮革公司为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盛鼎制衣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其中四家公司(盛鼎公司、小而美公司、帕吉欧公司、蓝欧公司)的相关书证和证人,但综合益恒皮革公司并未收购羊皮,无羊皮实际进行委托加工,更无产品销售给下游的公司的事实,结合开出的销项税增值税发票,资金回流图,被告人的供述和相关人员的证言,亦能够认定益恒皮革公司给下游八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且本案所有的证据均指向系刘玉芝所为,故该辩护观点,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达3,565,161.85元,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根据被告人刘玉芝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玉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玉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实际刑期起止日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扣除已羁押的38日);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玉芝退缴非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邓 永 富
人民陪审员 朴 文 哲
人民陪审员 迟 传 英
二○一八 年 一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卢 天 慧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2-02 08: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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