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吕佳,女,1987年1月19日生,汉族,2008年9月毕业于南京工业大学,法学硕士学历,2014年9月考取和龙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一职。2014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先后担任和龙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书记员、行政审判庭法官助理、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担任和龙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庭审判员;2020年12月至今,担任延吉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有负责组织实施其行政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14第一部分7.1、7.2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应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具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对不符合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业整顿。
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其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作为,未对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汽车维修企业责令改正或停业整顿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对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公益诉讼符合起诉条件。
公益诉讼的审理标的是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是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如果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仅向第三人汽车维修企业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而没有后续的监管措施,未能在两个月期限内履行职责,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进一步采取或将要采取其他措施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该区域的周围环境处于受污染状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即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推荐意见】
本案系本辖区内针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件,因该行业普遍环保意识较差,在进行汽车钣金、喷漆过程中较少注意到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履职中发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三人在未依法备案的情况下进行喷漆业务,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经调查发现第三人经营项目包含汽车喷漆。2019年8月8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协同环保局对大龙维修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第三人存在喷漆车间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废气排气口设置不规范、没有高空排放的问题。且该汽修中心位于某高中院内,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
遂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立即履行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立即对第三人违法行为采取相关行政措施。后被告向第三人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到环保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截止诉前第三人仍未加装有效的废气净化装置并持续开展喷漆业务,被告没有作出有效行政行为。故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请求被告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本案一方面确认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措施的监管职责,另一方面也明确了面对环境保护问题,不单是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更需要多个行政机关共同维护的原则,对今后的汽车维修行业环境保护工作树立了典型意义。本案件既是对未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通过生效文书的形式予以确认,明确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环境保护责任,也是对面临类似环境案件中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指引。
【裁判文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吉2401行初17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龙井市海兰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海,检察长。
参加诉讼人员李鹤,检察员。
参加诉讼人员徐率,检察员。
被告龙井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龙井市光新乡龙井街86号。
法定代表人姜云超,大队长。
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李青龙,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书敏,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珍,维修驾培科中队长。
第三人龙井市大龙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龙井市吉胜街六道河路。
经营者朴松林。
委托代理人朴洪龙,系朴松林父亲。
公益诉讼起诉人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井检察院)诉被告龙井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龙井交通执法大队)、第三人龙井市大龙汽车维修中心(以下简称大龙维修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井检察院的检察员李鹤、徐率,龙井交通执法大队行政机关负责人李青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书敏、李明珍,第三人大龙维修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朴洪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井检察院诉称,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龙井交通执法大队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大龙维修中心在未依法备案的情况下依然进行喷漆业务,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经调查发现:大龙维修中心经营项目包含汽车喷漆。2019年8月8日龙井检察院协同龙井市环保局对大龙维修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大龙维修中心存在喷漆车间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废气排气口设置不规范、没有高空排放的问题。且该汽修中心位于龙井市职业技术高中院内,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
2019年8月9日,龙井检察院对龙井交通执法大队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立即履行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立即对大龙维修中心违法行为采取相关行政措施。2019年8月21日,龙井交通执法大队向大龙维修中心下达整改通知,该通知载明:“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未到环保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第1项问题于2019年9月5日前整改完毕。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要求规定时限内到环保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龙井交通执法大队于2019年8月30日书面回复称由于监管漏洞,导致大龙维修中心经营过程中产生空气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龙井交通执法大队派人员到大龙维修中心进行了检查,发放该维修厂存在烤漆房排气口设置不合理,净化有害气体设备不齐全等问题。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对大龙维修中心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对烤漆房排气口设置不合理,净化有害气体设备不齐全等问题限期整改;新增维修项目需要到运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后方可营业。
2020年6月19日,龙井检察院委托吉林省隆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大龙维修中心烤漆车间废气排放进行了废气污染物检测,三次采样检测平均结果为二甲苯平均值83.4mg/m³,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最高限值为70 mg/m³,超标排放13.4mg/m³,废气净化严重不达标,造成空气污染。
截止2020年10月16日,大龙维修中心仍未对汽车喷漆间加装有效的废气净化装置持续开展喷漆业务,龙井交通执法大队没有作出有效行政行为,未有效履行汽车维修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之规定,龙井交通执法大队作为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管对其行政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国家标准GB/T 16739.1-201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7.1、7.2之规定,龙井交通执法大队对龙井市范围内的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应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具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对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业整顿。龙井检察院发现大龙维修中心在未安装有效废气净化设备的条件下进行喷漆作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后,对龙井交通执法大队发出检察建议,后者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向大龙维修中心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至今大龙维修中心没有整改,致使违法超标排放超出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龙井交通执法大队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对其未备案的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龙井交通执法大队至今未继续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龙井交通执法大队对大龙维修中心违法经营行为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1.对大龙维修中心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大龙维修中心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停业整顿。
龙井交通执法大队辩称:一、被告履行了行政管理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2019年8月16日,被告收到龙井市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即在2019年8月21日对涉案单位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涉案单位没有发现开展影响环境的钣金、喷漆项目。被告明确告知第三人在没有环境部门环评报告并符合标准的情况下,不得进行该项目,并责令第三人在2019年9月5日之前,办理环保手续进行备案。2019年9月5日,由于环评和验收完成期限需要90天,故将限期整改期限延长至2019年11月20日。被告下发了《延长整改期限和说明环保手续办理时长的通知》,要求第三人按照规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2020年9月24日,被告又下发了《关于不得违规开展钣金、喷漆作业告知书》,告知涉案单位未取得环保部门的要求并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钣金、喷漆作业,否则将进行停业整顿。以上事实表明,被告不存在行政违法、不当的行为。二、针对机动车管理需要从发展的角度看待,是逐步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在2019年之前,实行行政许可,对环保的要求是需要向环保部门登记备案,就应当予以行政许可。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后,将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登记制度。但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是需要转变相关事项还是重新进行备案申请没有明确的政策和行政要求。同时,备案登记制施行后,需要有一个完善过程,这必然会影响到备案登记的进程。此外,既然已经进行了行政许可(在环保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环保部门重新检测,环保不合格应当由谁进行管理,是都具有行政处罚的职责、还是由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环境设施及标准的检测并作出行政措施,这些均不明朗。故在环境部门没有提出明确的鉴定或者意见的前提下,被告不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三、第三人不具有拒不改正的法定情形。如前所述,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维修业实行的是备案登记制,之前已经实行行政许可的如何处理,是否还需要重新备案。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有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可以进行罚款处罚。本案中,第三人如果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由环境部门进行处罚。不进行登记备案且拒不改正的,才能由被告实施罚款处罚。本案中,涉案单位向环保部门提出要购买相关的设备,但得到的答复是,目前相关的设备购置安装后能否达标确定,使得涉案单位无所适从。因此,诸多原因使得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涉案单位转变备案登记遇到障碍,并非属于拒不改正的行为。四、检察机关的行为值得商榷。被告在限期整改过程中已经对涉及到环境污染的项目采取了停止作业的行政行为。但检察机关在进行测试的过程中却将已停止使用的设备重新启用并进行测试,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值得商榷。综上所述,被告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履行了法定职责,其行为合法、合理、适当,符合信赖保护原则以及比例原则。涉案单位尚未达到未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的情形,不符合进行罚款处罚的情形。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涉及到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由环境保护部门具体实施管理。
大龙维修中心述称,烤漆房被查封以后就没有再继续使用,大概是从2020年9月份开始至今一直没有经营过烤漆房。
经审理查明, 因机构改革龙井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变更名称为龙井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龙维修中心,住所地为龙井市吉胜街六道河路,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维修等。
2019年8月8日龙井检察院协同龙井市环境保护局对大龙维修中心进行检查,大龙维修中心存在喷漆车间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废气排气口设置不规范、没有高空排放的问题,造成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2019年8月16日,龙井检察院向龙井交通执法大队发出龙检行公〔2019〕22240500060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立即对建议其依法履行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立即对大龙维修中心违法进行汽车喷漆维修业务的行为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
2019年8月21日,龙井交通执法大队向大龙维修中心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9月5日前整改完毕上述问题,要求:规定时限内到环保部门登记备案。
2019月8月29日,龙井市环境监察大队出具《关于环保手续办理时长的说明》,证明环保手续需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及备案,所需时长约90天。2019年9月5日,龙井交通执法大队向大龙维修中心下达《关于延长整改期限和说明环保手续办理时长的通知》,将整改期限延长至2019年11月20日。
2019年8月30日,龙井交通执法大队对上述《检察建议书》作出书面回复称,在给大龙维修中心办理许可时,我方要求其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后方可从事维修业务。在未取得许可证期间,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业务。在这个环节上有环保部门审批和把关,没有及时和环保部门沟通,导致出现监管漏洞,大龙维修中心经营过程中产生空气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龙井交通执法大队派员到大龙维修中心进行了检查,发放该维修厂存在烤漆房排气口设置不合理,净化有害气体设备不齐全等问题。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对大龙维修中心下达《整改通知书》,对废机油处置不规范的要求立即整改,烤漆房排气口设置不合理,净化有害气体设备不齐全等问题限期整改;新增维修项目需要到运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后方可营业。
2020年6月19日,龙井检察院委托吉林省隆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大龙维修中心烤漆车间废气排放进行了废气污染物检测。吉林省隆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三次采样检测平均结果为二甲苯平均值83.4mg/m³,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最高限值为70 mg/m³,超标排放13.4mg/m³,废气净化严重不达标,造成空气污染。吉林省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孙国英出具的《关于龙井市大龙汽车维修中心废气检测报告数据的说明》中载明,苯、甲苯、二甲苯系苯系物的代表性物质,是汽车维修业务业喷漆等作业过程废气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具有较强的挥发性,在常温条件下很容易挥发到空气中形成挥发性有机气体,会造成VOCs气体污染。苯系物对区域特别是城市大气环境具有严重的负面影响。苯系物具有神经毒性和遗传毒性,长期接触可以导致人体患上贫血症和白血病。除了对人体健康产生直接影响外,许多苯系物还能引起城市的光化学烟雾,产生二次污染对人类健康产生更大的危害。
2020年9月24日,被告向第三人下发《关于不得违规开展钣金、喷漆作业的告知书》。告知其未达到环保部门要求并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钣金、喷漆业务。
2020年11月23日,被告对第三人进行安全业务检查并制作检查工作记录,检查是否开展喷漆、钣金作业,并记录处理意见:各项符合规定。
另查,2020年6月16日,龙井检察院向大龙维修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朴洪龙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笔录中朴洪龙证实,龙井市交通执法大队下达整改通知书后,大龙维修中心除了疫情期间一直从事汽车喷漆业务。大龙维修中心尚未办理环评手续。修理厂在龙井市职业高中院内,和职业高中是合作关系,帮助职业高中培训学生汽车维修技术。
再查,大龙维修中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大龙维修中心的营业执照、龙检行公〔2019〕22240500060《检察建议书》、关于对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贯彻执行及整改情况的回复意见、现场检查照片、整改通知书、朴洪龙的调查笔录、吉林省隆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及吉林省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孙国英关于龙井市大龙汽车维修中心废气检测报告数据的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关于环保手续办理时长的说明、关于延长整改期限和说明环保手续办理时长的通知、关于不得违规开展钣金、喷漆作业的告知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关于龙井检察院提交的吉林省隆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被告有异议称检测时系将大龙维修中心已经拆除的设备重新安装并检测,对检测结论有异议,但未能举出证据证明,且在龙井市环保局的现场勘查笔录中明确记载,采样检测喷漆作业流程是经第三人介绍的喷漆流程,因此对于被告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公益诉讼起诉条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上述规定,龙井检察院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在诉前依法向龙井交通执法大队发出检察建议,并以龙井交通执法大队在接到检察建议后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于法有据。
二、本案的审理标的是:龙井交通执法大队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是否对大龙维修中心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及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关于大龙维修中心是否应当到相关部门备案问题及龙井交通执法大队是否依法履责问题。《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龙井交通执法大队作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有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按照“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的原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当前无需进行备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如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暂时无需备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应及时备案。本案中大龙维修中心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于2019年11月6日过期,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办理了尚在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亦未有证据证明其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完成备案。龙井交通执法大队关于第三人未能进行备案是因为环境保护部门未能审查第三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问题由问环境部门管理的辩解,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关的监管职责的辩解,本院认为,环境保护问题不仅仅是环境保护一个部门的职责,更需要多个部门共同监管、共同维护,面对环境受到污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需要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以其他部门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对于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第三人未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备案,龙井交通执法大队未依法履行监督备案职责。《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第三款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龙井检察院要求龙井交通执法大队依法履行对大龙维修中心未备案的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龙井交通执法大队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关于是否对大龙维修中心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14第一部分7.1规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7.2规定“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依据上述规定,龙井交通执法大队对龙井市范围内的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应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具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对不符合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业整顿。大龙维修中心存在烤漆房排气口设置不合理,净化有害气体设备不齐全,没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这一问题,龙井交通执法大队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龙井交通执法大队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向大龙维修中心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关于不得违规开展钣金、喷漆作业的告知书,要求其对废机油处置不规范的要求立即整改,烤漆房排气口设置不合理,净化有害气体设备不齐全等问题限期整改,要求其未达到环保部门要求并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钣金、喷漆业务,但并未履行后续的监管责任。截至2020年10月16日,大龙维修中心大龙维修中心仍未对汽车喷漆间加装有效的废气净化装置并一直违法营业。龙井交通执法大队未能在两个月期限内履行职责,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进一步采取或将要采取其他措施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该区域的周围环境处于受污染状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因此,龙井检察院要求龙井交通执法大队依法履行对大龙维修中心的行为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停业整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龙井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判决生效后的二个月内依据《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的规定继续履行汽车维修行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麟
审 判 员 陈 艳
审 判 员 吕 佳
人民陪审员 王艳娟
人民陪审员 刘延华
人民陪审员 陈爱丽
人民陪审员 罗爱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朴明柱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9-28 08: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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