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员额法官选任应当在本院核定的员额比例内进行,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把握选任的标准和程序。
第二条 遴选委员会通过面试、考察等方式,对提请的拟入额法官人选专业能力进行把关,未经遴选委员会审议通过,不得自行任命员额法官。院党组负责本院员额法官选任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三条 员额法官应当配置到一线办案岗位,办公综合、政工党务、纪检监察、教育培训、司法技术等非业务部门不设置员额岗位。
第四条 员额法官应当按照本院确定的办案指标审理规定数量的案件,并按照审判责任制规定,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第五条 参加员额法官选任,除具备《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有坚定的法治信仰,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守审判工作纪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三)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法律职业实践经验;
(四)具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已经进行公务员登记,在职在岗;
(五)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未入额法官,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专项培训,取得继续任职资格的;
(六)能够独立主持庭审或承办案件,能够完成规定的办案数量,同时完成院里和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八)法官助理参加员额法官选任的,需任法官助理满五年(含试用期);
(九)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需要;
(十)未受过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没有受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情形。党委交流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按照《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执行。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员额法官,所需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员额法官选任应当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基础上,突出对办案能力、司法业绩、职业操守的考察。
第七条 员额法官选任一般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考试主要考察办案能力,考核主要考察办案质量、效率等工作业绩。
第八条 员额法官选任工作结束后,由本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人大任命、法官等级评定、工资核定等手续。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7 18: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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