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一与张某二之间离婚纠纷
一、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张某一,女,汉族。
被告:张某二,男,汉族。
二、简要案情
2001年3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生育张某甲、张某乙。婚后,双方成立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被告张某二于2016年4月将公司转让给其姐姐,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16年开始,因被告张某二与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女职工有不正当关系问题,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原、被告双方夫妻共有财产有股票西部矿业43400股、中信证券100股、雷鸣科化400股、中兴通讯600股,延吉市某减肥店,五菱汽车和吉HXXXX汽车,银行存款5万元,双方承认的夫妻共同债务有对许某某的债务4万元。
三、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后,给原、被告双方设置了1个月冷静期,过了冷静期后,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在此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本院向被告送达裁定书后,被告保证不再骚扰原告(起诉前原、被告开始分居),本院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延吉市公安局建工派出所和社区。审理中,被告没有再骚扰原告。本院依原告申请查询和冻结了被告名下股票、银行存款和车辆。在调解当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为第一、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的归属问题,原告要求本案中予以分割,被告以已经转让给他人为由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张某乙的抚养权问题,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张某乙;第三、被告有过错,被告是否应少分或不给分财产,原告要求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的归属问题,经本院做工作原告同意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的归属问题另行解决。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一与被告张某二离婚;
二、婚生女儿张某乙由原告张某一抚养,婚生子张某甲由被告张某二抚养,各自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各自负担,双方可以随时探望子女;
三、夫妻共同财产东北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西部矿业43400股、中信证券100股、雷鸣科化400股、中兴通讯600股、延吉市某减肥店归原告张某一所有,五菱汽车和吉HXXXXX汽车、银行存款5万元归被告张某二所有;
四、共同债务4万元(对许某某债务)由被告张某二负担;
案件评析:本案是婚姻家庭诉讼中比较典型的案例,涉及婚生子、共同财产等问题,且因被告多次有家暴行为,原告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如采取硬性裁判行为,对双方以及子女都有不利因素存在,故主审法官采取调解的方式,在保护双方各自利益优先的前提下,进行财产与子女抚养权的分配,最后达成一致。该案正遵循了家事审判改革和为贵的思想,以调解为主线,深入调查了解双方主要需求之后,确定调解协议,很好的解决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化干戈为玉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