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科学顺畅、规范有序的诉讼管理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本院设立了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诉讼指南如下:
一、诉讼服务中心功能
1、导诉:设置导诉台,对到法院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诉讼引导,便利来访人进行各项诉讼活动。
2、查询: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通过智能查询设备,通过电子触摸屏查询案件立案、分案、开庭、审结等环节信息。
3、诉讼须知:利用大屏幕为当事人提供诉讼须知,显示内容: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民事案件再审申请所需材料、行政诉讼举证须知、行政案件申请再审须知、刑事案件申诉须知、申请执行指导、诉讼保全须知、诉前保全须知、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国家赔偿案件立案的规定、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承诺、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文明用语和禁忌用语。诉讼服务中心重要通知事项也将通过大屏幕发布。
4、法律解答:为当事人提供法律答疑、释明和风险告知。在立案审查阶段进行调解。
5、立案审查:民、商事一审、执行审查。
6、材料收转:为当事人收、转案件诉讼材料,转达当事人的诉讼要求。
二、诉讼服务中心窗口设置
1号窗口:立案登记、审查
2号窗口:跨域立案、审查
3号窗口:双语立案登记、审查
4号窗口:费用收退费(诉讼费、罚没款)执行款、执行费。
5号窗口:档案查询、复印
6号窗口:邮递中转
7号窗口:刑事立案登记。
8号窗口:文书送达、材料收转
三、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应由本院管辖。
四、起诉的审查、立案由本院立案庭统一办理。
五、诉讼费用的收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办理。
六、确因经济困难需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必须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缓、减、免诉讼费审批表,由院长审批。
七、因民事、商事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民事诉状(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不得用圆珠笔、铅笔等书写);
2、起诉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代表人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公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如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3、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争议法律关系的合同、票证等证据,或者证实原告权益受到侵害和受损程度的证明。
八、民事、商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负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或审批结果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举证必须客观、真实。不得作伪证、假证,更不得指使、胁迫贿赂他人作伪证,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所有诉讼参加人均应严格遵守。
十一、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判决。
十二、法院开庭时,当事人应遵守法庭规则,不得破坏法庭秩序,否则,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明,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十四、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十五、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十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十七、本院设有信访接待室,对来访者热情接待,耐心听诉,认真解答。
十八、本院设有纪检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接受群众对法院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的举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8 1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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