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现将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相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二、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书面保全申请书,明确保全请求,列明申请保全的具体内容,包括标的名称、数量、特征、成色、型号及具体位置等。
三、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四、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五、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六、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解除保全。
七、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6 20: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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