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一般权利
1. 辩护及获得法律帮助权。被告人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也可以委托辩护人、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行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 申请回避权。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以及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上述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他们回避。
3. 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 被告人有权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5. 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认罪认罚被告人享有的权利
1. 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理,并可以选择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2. 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确保被告人知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3. 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权利。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可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送达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限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诉讼文书简化,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4. 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可选择适用简易程序,送达期限、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限制,程序相应简化,不再就指控事实进行当庭陈述,出示证据可综合简化,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5. 量刑建议异议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6. 提出转换程序意见权。被告人如不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认罪认罚并非自愿,可提出终止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的意见,对证据有异议或者有其他意见的也可以提出。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1-15 09: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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