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
速裁庭 姜雨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断的深入,人民生活消费理念不断的改变,加之信贷政策逐渐趋于宽松,融资市场异常活跃,借款合同成为多数人在短期内解决资金拮据问题的重要手段,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大量存在。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由金融借款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虽然多数案件标的不大,但是否存在利息畸高,是否存在砍头息,是否构成借名贷款等疑难复杂点的案件逐渐增加,部分法律文书送达难,调解难。
一、我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29件,占案件总数2.06%,审结率100%,其中调撤62件,判决166件;2019年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426件,占案件总数3.31%,审结率100%,其中调撤154件,判决271件;2020年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414件,占案件总数3.72%,审结率100%,其中调撤113件,判决299件。涉案数量占比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不仅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同时也成为了影响金融市场繁荣稳定,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隐患。也暴露了金融借款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亟需加以规范和整顿。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政策原因。为了提高消费水平,拉动经济发展,国家金融政策趋于宽松和灵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加之政府鼓励发展中小微型企业,市场主体趋于多元化,加上对融资的需求,两者的相互需求使借款合同受到了空前的追捧,纠纷也随之而生。
(二)金融部门原因。首先是金融部门特别是信用社贷前审查不严。放贷前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盲目将标的较大的款放出,致使大量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同时有的银行、信用社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对一些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采用“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延长还贷期限,从而导致一些确无还贷能力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积重难返;其次是金融机构贷后监督不力,一些银行、信用社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对其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监督不力。担保制度流于形式。许多银行、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对保证人是否具有实际代偿能力和担保能力不加以严格审查,只要有人担保,一般都予以许可,造成借款人无力还贷时,保证人也不能履行代偿义务的情况。
(三)债务人原因。部分债务人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平低下,在借款初期便没有如期还款的打算,还有一部分债务人在明知借款偿还不了的情况选择一走了之,还有部分借款人纯粹是为了借款放贷从中赚取利息差,后因自己回收
难,导致贷款怀不上,还有一些人因征信系统不良导致不能贷款而借名贷款,事发后没有名义借款人不同意还款,实际用款人没有能力还款。对担保人而言,多数人因人情关系签字而对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不自知,主观上更没有承担风险的意识,产生纠纷时更是拒绝还款。
(四)不可抗力原因。19年底爆发的新冠疫情自爆发以来波及全球,疫情的难控制性以及反复性使整个社会经济遭受到了重创,一些中小型企业受疫情影响“井喷式”停业破产,大量人员的失业,导致了贷款还不上。
三、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借款人与担保人身份重合。在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中,大多案件存在借款人与担保人身份重合问题。产生纠纷后,金融机构向借款人主张偿付借款本息时,同时向担保人一并主张权利,但是显示效果并不理想。
(二)借款人对合同内容了解不深入。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对合同的条款一般不会仔细阅读和了解,往往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介绍,而工作人员的“选择性”介绍也导致了借款人对于还款方式、罚息、违约责任等等相关条款不了解,产生纠纷时,因与借款人心里预期差距大而难以接受,难以做到息诉服判。
(三)改变借款用途现象増多。贷款后转贷现象较为严重,相当一部分借款人借款后并未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而
是转贷谋取利益,且集中转贷给同一人现象屡见不鲜,将所借款项用于其他的生产经营等。这些行为不仅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经济安全,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冲击。
(四)同种或同类金融产品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占很大比重。如我院受理的金融借款纠纷中,多为购买二手房,抵押物多为借款人贷款购买的房屋,随着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房价下跌,导致了产生纠纷后部分借款人宁愿收走房子也不愿继续履行合同。长此以往,对金融机构而言也会产生大量不良账目。
(五)法律文书送达难。由于民族地区劳务输出较多,导致很多被告难以送达法律文书只能公告,或者送达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象増多。因公告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案件缺席审理、判决,使案件调撤率难以保证的同时也拉长了审理期限,增加了诉累。
四、针对以上问题的司法举措
一是建立专业的审判团队。成立速裁快审团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相对来说案件事实清楚,案件简单,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对争议性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特别是批量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推行模板式法律文书,尽量做到“当庭审理、当庭裁判、快速结案”,缩短办案周期,降低金融机构诉讼成本,对批量案件尽可能集中开庭避免金融机构多次往返的诉累。
二是建立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通过与金融监管部门等合作与资源共享,加快培养熟悉金融市场运作规则又熟悉金融知识的复合型司法人才,以应对金融规模扩大,金融创新加速,金融纠纷日趋专业化、复杂化的趋势,不断提高金融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
三是建立联系机制。强化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及时向金融监管部分提供金融案件的审判动向,定期通报市场行为中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突出问题,帮助查堵漏铜,防范风险,积极开拓与金融机构的活动交流渠道,实现信息对接,发挥典型案例指引功能,不断满足司法需求。
四是强化法制宣传。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开展法官“六走进”活动,采用展板、传单、咨询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贷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借款、按时还贷的自觉性,积极倡导守法诚信的金融市场风尚,努力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交易秩序。坚持庭审直播,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直接观看直播受到最直观生动的法制教育,真正做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同时,以网络、报刊、电视台等媒体为平台,加强对涉金融类案例的宣传报道,定期将一些老赖名单在人众媒体上曝光,将相关信息通报到其单位、金融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0 14:17:42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