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繁简分流,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构建科学、精准、高效的调裁对接、案件流转机制,形成多数简单案件在诉讼服务中心快调、快审,少数复杂案件精细化审判的工作格局,根据相关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案件分调裁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切实发挥诉讼服务中心多元解纷、调解快审、管理服务的现代化诉讼服务职能,建立“速立、速送、速调、速审、速结”的审判方式,促进审判集约、高效运行,推动审判质量效率提升,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二、案件繁简分流标准
案件繁简分流,综合案件的权重系数、法律关系、诉请项目(数量)、当事人构成、案件事实、证据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对案件进行繁简划分。
(一)适宜速裁快审的案件范围
1.家事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供用水电热力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等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
2.督促程序、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小额诉讼程序案件;
4.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
(二)不适宜速裁快审方式审理案件
1.新类型案件;
2.与破产有关案件;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4.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
5.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6.第三人撤销之诉;
7.执行异议之诉;
8.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9.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
10.其他不适用速裁快审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类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案件,部分物权类案件、侵权类案件。
三、案件分流具体操作
案件分流,采取二次分流的方法,根据案件形式要件,进行首次筛选;根据案件实质要件,进行二次精选。
(一)首次筛选由立案庭窗口的程序分流员,将收到的材料进行预登记后,根据案由、适用程序、裁判结果等形式要件对案件进行首次繁简分流。直接筛选出借款合同、物业、供热合同类案件等,分流到速裁快审团队。先由调解人员进行多元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排期安排开庭进行审理。
(二)二次精选速裁快审团队收到首次分流的案件后,根据案件的实质要件,挑选出不适宜速裁快审审理的案件,及时转交给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理。
(三)时限要求案件首次筛选,应在受案当日完成;对于纳入速裁程序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速裁快审部门认为不适宜速裁快审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向程序分流员提出异议。程序分流员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将案件收回重新分配给后端审判部门。
1.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
2.需要追加当事人的;
3.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勘验、鉴定、审计、评估的;
4.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
5.其他情形致使案件不适宜速裁的。速裁过程中出现审理程序和审判庭室转换,法院应告知当事人。
四、诉前调解工作方式
全面开展调解分流对起诉到法院的民商事纠纷,由程序分流员向当事人发放是否同意调解确认书,根据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已经调解但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除外。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进行委派调解或由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的,依法登记立案。当事人同意立案后调解的,开展委托调解或由专职调解员进行庭前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诉前或者庭前调解的,即时转入审理程序。
(一)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调解充分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集成工会、共青团、妇联、法学会、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行业协会、行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会、律师等解纷力量,并将符合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选任资格的组织和人员全部纳入特调解员名册并在平台进行录入。
(二)强化在线音视频调解提高在线调解水平,广泛应用视频、电话、微信等音视频方式开展线上调解工作。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直接提交在线调解申请书,填写电子送达地址,上传相关证据材料,由调解员开展线上调解。在线调解的案件,可以通过电子签名等在线方式对调解协议、笔录等予以确认。对申请出具法律文书的,调解材料直接导入立案系统。立案后,原则上以线上方式联通各个当事人核实调解情况.经审查,法官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核实,经当事人同意,依法可以电子送达诉讼文书。
(三)完善调裁一体登记流转机制经调解分流开展委派、委托或者庭前调解的,应当将起诉状等相关材料扫描录入调解平合,由调解员负责联系对方当事人,指导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组织调解等。调解信息录入、工作流转、协议生成、调裁对接等均在调解平台上进行。调解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即时履行完毕的,调解员在系统中记录处理结果。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转由速裁快审团队办理。在规定期限内调解不成的,进行繁简分流。简单案件由速裁快审团队继续审理。
(四)强化调解案号编立工作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开展诉前调解的案件,以“收案年度+法院代字+案件类型+诉前调+案件编号”编立案号,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的,以上述案号出具相关手续。委托调解的,以“收案年度+法院代字+案件类型+委调+案件编号”编立案号。调解平台案号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案号自动关联,实现调解案件全流程可追溯、可查询、可统计。
(五)明确诉前调解先诉管辖原则当事人申请诉前调解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中断。因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转立案的,在发生管辖权争议时,以编立“诉前调”字号时间作为确定先诉管辖的依据。
五、民商事速裁快审团队和具体工作规范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民事速裁快审团队(以下简称速裁快审团队),负责审理民商事快审案件。快审团队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兼任专职调解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并开展诉前调解、立案调解等工作。速裁快审团队归立案庭管理。
(一)团队设置:速裁团队配置员额法官6名,下设两个快审组,由两名副庭长带队开展工作。
(二)人员组成:速裁团队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1+1+1”模式配置。
(三)速裁快审案件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缩短答辯期、举证期;严格规范延长举证期限,原则上不依职权调取证据。
(四)建立健全速裁快审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庭前告知制度,制定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义务、法庭纪律等内容的告知书,庭前向当事人一次性书面告知。
(五)进一步简化速裁快审案件庭审程序,完善庭审程序规则,可不区分调查、辩论阶段,直接进行质证、焦点辩论等实质审理;结合案件庭前调查、证据交换等,完善审理方式,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对系列案件、类型化案件推行集中审理模式,提高庭审效率。
(六)规范和推广简化速栽快审案件裁判文书,探索令状式要素式裁判文书格式,规范各类文书适用条件,扩大简化文书适用范围。
(七)完善速裁快审案件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建立速裁快审团队与相关审判部门的业务沟通机制,实现裁判指引、会议纪要等业务信息共享,确保繁简案件裁判标准统一。
(八)推进速裁快审案件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对速裁快审案件标注标识,进行节点提示,跟踪监控,全程留痕。
(九)速裁快审案件审理应与智慧法院、移动微法院建设、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无纸化办案等同步推进,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逐步探索快审案件审判信息化、标准化进程。
(十)速裁快审团队配备专用数字法庭,加强信息化装备配置,保障物资装备等,提高工作效率。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8 0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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