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辅助部门主要负责工作流程:
一、审查各项评估鉴定材料。
(一)对外委托案件移送表;(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技术部门移送的《对外委托案件移送表》应详细填写委托部门、委托类别、简要案情、委托事项、送检材料以及当事人基本信息等内容,并由委托部门领导、主管院长签字审批加盖院公章。移送材料应当充分、齐全,能够满足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实际需要。)
(二)当事人鉴定、评估申请书;
(三)对委托事项相关证据材料的质证笔录;
(四)通知各方当事人选取鉴定机构通知书送达回证;
(五)经过质证确认的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六)既往鉴定、评估的报告文书;
(七)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代理权限证明等;
(八)委托诉前鉴定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共同签署诉前委托鉴定风险告知书、诉前鉴定同意书。
二、根据诉中鉴定、诉前鉴定、评估拍卖分类完成立案工作:
(一)司法辅助部门在收到《对外委托案件移送表》后完成收案审查工作,重点审查审判、执行部门的移送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齐全等。对需进一步补充材料或明确有关情况的,司法辅助部门及时告知审判部门、执行部门补充相关材料,待材料补充完整后再予以接收。符合收案条件的,进行立案;
(二)诉中鉴定通过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立案;
(三)诉前鉴定、评估拍卖自行登记立案;
(四)评估鉴定在全省执行评估系统提交评估案件。
三、开展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随机、双方当事人指定等方式选择与案件审理相适应的专业机构完成工作:
(一)司法辅助部门在确认受理案件后,在审判、执行部门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采取随机、双方当事人指定等方式摇号选取鉴定机构;
(二)当事人经通知不按时到场选择受委托机构,也未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但申请人未到场的,司法辅助部门将申请人未到场情况及时向审判、执行部门汇报,并将对外委托案件移送表等相关委托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三)民事、执行案件在对外委托过程中选择确定专业机构的,首先组织当事人在电子信息平台中协商确定。协商一致的,方可准许;协商不一致的,在列入电子信息平台本地(辖)区相应资质类别的机构中随机确定。双方当事人一致对受委托机构资质等级或所在地域有要求的,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机构中随机确定;
(四)当事人协商选择电子信息平台范围之外的专业机构,司法辅助部门对被选定的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即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等,并要求审判、执行部门提供同意选择该专业机构的材料附卷;
(五)受委托机构确定后,将机构抽取结果予以截屏保留到案卷中,由到场当事人在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确认表上签字确认;本院监察部门亦在监督栏内签字确认。
四、办理各项委托手续并移送鉴定、评估拍卖所需材料:
(一)司法辅助部门在选定受委托机构后制作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参与人资格审查函、委托鉴定事项告知书、鉴定人承诺书等委托手续,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权利义务,向受委托机构移送委托书和相关案件材料。
(二)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进行补录,并关注平台得分情况。
(三)与受委托机构签订委托手续、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并移交鉴定相关材料。
(四)每周到州法院移送已选取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和取回已结案的鉴定材料及补充材料。
五、督促受委托机构按时完成受委托内容:
(一)鉴定期限从受委托机构收到委托费用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一般案件的鉴定期限为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鉴定期限为60个工作日;
(二)委托省外机构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受委托机构书面申请后,由审判、执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延长期限;
(三)邮寄或现场送达对外委托移送表及相应案件材料后的5日工作日内,司法辅助部门应当及时与受委托机构取得联系,明确受委托机构的具体承办人,并询问受委托机构在现有材料下,能否做出鉴定、评估结论;是否需要补充鉴定、评估材料,如需要,司法辅助部门则要求受委托机构出具书面的补充材料函,并及时送达给审判、执行部门,待审判、执行部门补充材料后,司法辅助部门及时将补充材料邮寄给受委托机构。当事人私自向受委托机构或鉴定、评估人员送交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评估的依据。
六、监督受委托机构依法合理收取费用;并督促当事人按期交纳鉴定、评估拍卖费用:
(一)委托费用由受委托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司法辅助部门监督受委托机构依法合理收取委托费用,督促当事人按期预交委托费用;
(二)当事人经受委托机构通知后不预交委托费用的,受委托机构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司法辅助部门,由司法辅助部门向当事人提出限期交纳委托费用的通知书;
(三)经催促,当事人在期限内仍未交纳费用的,司法辅助部门可以撤回委托,将案件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七、组织现场勘验:
委托过程中需要勘验现场的,司法辅助部门通知办案人勘验的时间和地点,由审判、执行部门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但应在勘验笔录中注明。
八、协助审判部门通知鉴定人答疑、出庭、质证等:
对受委托机构出具的征求意见初稿(工程类等),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审判部门应当及时提交给司法辅助部门,由司法辅助部门反馈给受委托机构,并要求受委托机构及时答疑。
九、协助处理审判、执行部门办理对外委托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一)对正处于委托状态的案件,审判、执行部门若提出变更委托事项,向司法辅助部门提交书面变更通知。变更后委托事项的鉴定,原则上由原受委托机构进行,但超出原受委托机构执业范围的除外;非因受委托机构原因导致鉴定、评估工作中止或终结的,需要再行鉴定的,由原受委托机构继续鉴定;
(二)法院决定补充鉴定或要求受委托机构对鉴定意见进行补正的,由原受委托机构进行。
十、结案与归档
(一)司法辅助部门在收到受委托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后制作各项文书(结案报告、结案移送表)并将委托结案报告鉴定或评估报告等材料移送审判、执行部门;
(二)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点击结案 。
(三)司法辅助部门在结案后,排列委托鉴定、评估拍卖案件的纸质版档案顺序,移交本院扫描、装订室并归档。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1-03 14: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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