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吉法院家事审判庭利用微信视频功能,让一对远在异国他乡的当事人跨越地域鸿沟,顺利完成了一起跨国离婚案件的审理。
2016年小张和小李登记结婚,婚后小张在黑龙江居住生活,2018年小李远赴韩国务工。由于二人长期分居导致感情逐渐破裂,小张想通过诉讼尽快结束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但由于小李的户籍所在地在延吉,属于延吉法院管辖案件,而小李远在韩国,疫情期间归国离婚不仅路途遥远且需要隔离,双方离婚成为了一大难题。远在黑龙江的小张通过电话联系到了法院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知其可以通过手机网上立案,并通过微信一步一步引导小张上传立案材料,相关证据并成功缴费。
5月7日下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微信视频方式进行了开庭,就这样一起跨国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完成了立案、质证、庭审等一系列程序。这种全流程网上审案模式,不仅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避免了传染隐患,而且最大限度节省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庭审结束后,小张连声向法官道谢,没想到现在诉讼可以如此简单,减去了自己来回奔波的麻烦。
一直以来,延吉法院在合理限度内最大程度满足当事人诉求,帮助当事人便捷诉讼。通过电脑、手机等通讯工具,增加参与诉讼的途径,用电子设备取代国界限制,既节约司法成本也便捷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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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一)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 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三)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2 08: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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