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信息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功能要求、空间布局、基础 设施环境、配套支撑系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信息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74—2017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 50311—201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1—200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
GB 50635—2010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FYB/T 53001—2017 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平台建设要求
3 总体要求
信息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支持人民法院信息数据汇聚和管控,且支持数据上传至上级人民法院;
b) 支持人民法院内信息化系统的可视化展示。
4 功能要求
4.1 概述
信息管理中心功能的组成应根据人民法院特点及工作实际需求确定,一般应具备数据管理、业务展 示、视频会议、运维保障和指挥调度功能。
4.2 数据管理
数据管理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支持审判、执行、人事等数据的管理;
b) 支持辖区法院相关数据的汇聚;
c) 支持向上级法院上报数据。
4.3 业务展示
业务展示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支持网上办公办案、政务网站、司法公开平台等数据信息的可视化展示;
b) 支持庭审、远程提讯、远程接访等音视频信号的可视化展示。
4.4 视频会议
应支持与上、下级人民法院进行视频会议。
4.5 运维保障
运维保障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支持对人民法院信息化设备的监控和管理;
b) 支持对人民法院网络节点及设备的监控和管理;
c) 支持向上级人民法院上传共享监管的各项数据。
4.6 指挥调度
应支持信息管理中心内各类信号的调度控制。
5 空间布局
5.1 概述
信息管理中心空间布局分为指挥观摩区、操作区、设备机房区、设备库房区,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还 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扩展区进行建设。
5.2 指挥观摩区
指挥观摩区位于正对视频显示区域,便于指挥及日常会议使用,具体席位数量和布局可由人民法院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5.3 操作区
操作工位位置应便于观察显示屏幕内容,具体席位数量和布局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5.4 设备机房区
设备机房区是放置信息管理中心信息化设备的独立配套场所,其建设应符合 GB 50174—2017 中关 于机房建设的规定。
5.5 设备库房区
设备库房是信息管理中心相关设备、备品备件存放的场所,有需要且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 情况自行设计。
5.6 扩展区
5.6.1 运维办公室
运维办公室是运行维护人员工作的场所,有需要且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5.6.2 更衣室
更衣室是工作人员更换工作服的场所,有需要且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5.6.3 休息区
休息区是工作人员临时休息的场所,有需要且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5.6.4 候会室
候会室是为观摩、指挥代表提供休息的专用独立场所,有需要且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 自行设计。
6 基础设施环境
6.1 机房要求
机房建设应符合 GB 50174—2017 中关于机房建设的规定。
6.2 消防要求
消防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消防设计应符合 GB 50016—2014 和 GB 50370—2005 的规定;
b)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 GB 50116—2013 的规定;
c) 手提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 GB 50140—2005 的规定。
6.3 安防系统要求
安防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监控以安全防范为主,同时满足有需要的业务监控;
b) 应实时监控所有联机在线门的开关状态;
c) 应独立控制门的进出,每个门可独立设置人员的开门权限和开门时间。
6.4 网络要求
网络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信息管理中心网络需接入法院专网;
b) 各网系间的隔离防护应符合 FYB/T 53001—2017 的规定。
6.5 灯光要求
灯光应符合 GB 50635—2010 中关于灯光的规定。
6.6 综合布线要求
综合布线应符合 GB 50311—2016 中的规定。
7 支撑系统
7.1 显示系统
显示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支持高清视频信号;
b) 支持一体化呈现或多应用组合形式;
c) 支持数据管理、视频会议、业务数据展示、质效型运维、远程庭审、庭审质量巡查、指挥调度 等可视化功能。
7.2 音视频系统
音视频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支持与上、下级人民法院信息管理中心的音视频互通;
b) 支持视频信号的预览和显示控制,支持音视频信号的自动化调度。
7.3 发言系统
会议话筒数量应根据出席人数灵活调整,具体席位设计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7.4 扩声系统
扩声系统应符合 GB 50371—2006 中关于会议类系统扩声一级标准的规定。
7.5 内部通信系统
有需要且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建设内部通信系统,内部通信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支持人民法院信息管理中心内部人员之间的通信;
b) 支持人民法院信息管理中心之间的通信。
7.6 集中控制系统
集中控制系统应实现对所有系统设备的集中控制操作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1-01 13: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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