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的决定》实施一年以来,我院积极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司法原则,努力推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坚持把构建大调解格局和创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为重要途径,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高度重视诉讼外其他社会资源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把诉前调解作为落实《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增强了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促进我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立案庭作为法院的窗口部门,第一时间接触案件的当事人,我们首先树立了调解重于判决、调解胜于判决的理念,在立案大厅设立了人民调解室,对所有到窗口咨询、要求立案的当事人首先耐心细致的讲解法律知识,积极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为了使诉前调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同时防止“被调解”问题的发生,强化了立案法官在诉前调解介入中的积极作用,由立案法官针对案由和当事人的立案证据进行过滤,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适用法律简单的案件,向当事人讲明调解处理纠纷的优势,首先缩短解决纠纷的时间,减少解决纠纷的成本如诉讼费等,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由立案庭法官将当事人引领到人民调解室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对经诉前调解需要司法确认的,根据《人民调解法》和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按“民特”字号立案,由立案庭法官依法进行司法确认,保证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法律效力。对于无法达成协议的纠纷及时引导当事人到窗口立案,并第一时间将案件分流到相关庭室。
诉前调解中心成立后,立案庭干警与司法局派出人员在我院成立的诉前调解中心的经常协调沟通,共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并由立案法官依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对本案件的初步判断,合理的向当事人进行说明,介绍诉前调解的作用、法律效力、调解结果等,使当事人自愿接受采用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达到快捷高效、平和稳妥处理的目的。
为了实现有效解决多元化纠纷,立案庭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沟通,不断加以探索、改进、完善,努力使诉前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使诉前调解工作从纸上落实到具体工作层面,并积极根据社会发展的新变化、社会管理的新要求和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加以探索、改进、完善,努力使诉前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诉前调解对于缓和社会矛盾、节约司法成本、减轻人民群众诉讼压力的功能,我院会同市司法局在全市10个乡镇、街道司法所作为基层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试点,同时,逐步完善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诉前调解中心、人民法院之间调解协议确认程序,提升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协议书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为进一步健全和促进诉前调解过程中法院与司法局的有效衔接与相互配合,推进良性互动,我院与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延吉市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的实施意见》,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
广泛开展的人民调解工作以来一直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认可,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培训,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健全完善“大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诉讼调解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等社会调解组织的协调联动平台,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善于汲取解决矛盾纠纷的民间智慧,主动收集、整理那些行之有效又被广泛认可的乡土习惯、村规民约、道德规范等,全身心的投入到人民大调解之中。由于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处理,过滤掉一部分可能进入法院诉讼的矛盾纠纷,分散了法院的审判压力,使法官不仅能够专注精力处理那些非由法院解决不可的矛盾纠纷,而且对于法院职能作用的更加有效发挥,能够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做出更多积极的贡献提供了合力支持。
实践证明,以调解方式解决老百姓间的民事纠纷是非常有效的、是切实可行的,其社会效果以及对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的意义却非同寻常,同时将成为今后探索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进路。
立案庭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1-15 09: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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