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吉法院朝阳川法庭办理了该院首例指定居民委员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案件,为困难当事人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韩某遭遇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颅内出血,意识不清。韩某急需大量治疗费用,需要到银行办理激活银行卡业务,但韩某无法去银行亲自办理,故韩某的姐姐向法院申请宣告韩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为韩某办理相关事宜,解决高昂的治疗费问题。
【裁判过程】经法院查明,韩某的父亲和母亲已经去世,韩某离异,子女未成年,除了申请人韩某姐姐以外没有其他兄弟姐妹,韩某已无合适的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由除申请人以外的近亲属或者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同意的人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前往韩某所属的居民委员会向工作人员详细讲解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程序和法律规定,并阐述了韩某的困难处境,最终,该居民委员会同意担任韩某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
在法院组织下,韩某的姐姐和社区居委会共同申请鉴定机构对韩某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韩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收到鉴定意见后组织当事人开庭,并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判决指定韩某的姐姐为其合法监护人。
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出庭应诉,配合人民法院完成诉讼是社区居委会的职责所在,通过参加该案的诉讼,他们学到了新的法律知识。日后还将对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定期回访,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履行居委会的职责,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审判实践中,法院经常会遇到精神病人、痴呆症人等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还常遇到当事人没有其他近亲属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没有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只能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此次审判活动的开展,加强了法院与居委会的沟通联系,解决了群众的实际需求,为推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1-10 1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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