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化智慧审判“两化”(无纸化办案和书记员集约化管理)模式,有效确保庭审记录客观、全面、完整,依托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推动实现审判资源优化配置,破解司法改革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一条 庭审记录改革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统筹兼顾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精神与法院发展规划趋势,运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全程录音录像等现代科技手段,改革庭审记录方式,采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传统纸质笔录,以便提高庭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更好地贯彻平等、诚信、处分、辩论等诉讼原则。
第二条 庭审记录方式改革要求使用庭审录音录像及智能语音识别对庭审活动进行记录。庭审录音录像、智能语音识别和传统纸质笔录等,都是记录庭审活动的有效载体。
第三条 以下案件适用庭审记录改革方式:经当事人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和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审查的民事案件的录音录像,可以替代庭审笔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部分案件以及速裁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稳妥探索使用录音录像替代或简化庭审笔录;诉前调解案件、试点范围内案件的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谈话,或执行、听证、接访等其他诉讼活动,依法应当制作笔录、具备录音录像条件且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探索使用录音录像替代或简化庭审笔录。
第四条 不公开审理案件、涉密案件和“四类案件”,原则上暂不适用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
第五条 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并经同意。可以在开庭传票、开庭通知或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上以注明的方式做告知。在庭审开始时,法官应再次口头告知,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法院应再次提示当事人是否需要纠正或补充已经录音录像的事实陈述和法律意见。
当事人一经同意使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当事人不同意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的,应有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六条 采用庭审录音录像方式替代记录的,庭审开始前,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在查明当事人身份时将《庭审记录方式告知确认书》交诉讼参与人签字确认;庭审开始后,由独任法官或审判长对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进行当庭宣布。
第七条 书记员可以全程出庭从事开庭准备、转递证据材料、核对智能转换文字记录、协助录音录像、监控系统运行状况等庭审辅助工作。经承办法官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如果试点案件适用录音录像全部替代庭审笔录且没有其他诉讼事务需要到庭辅助,书记员可以在完成开庭准备工作且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回避后退庭。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在开庭前核对证据材料原件,避免开庭时多次转递证据材料。
采用庭审录音录像书记员不到庭的,法庭纪律可以通过录音方式宣布,或由法官助理代为宣布。需要做庭审笔记的,由法官助理负责。庭审笔记的程序要点和实体要点主要包括诉辩意见、举证质证、询问回答、辩论要旨等。庭审笔记当事人不签字。法庭笔记归入卷宗。
第八条 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记录应当全程同步进行,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一)休庭;
(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对于上述未录音录像的不公开举证、质证与调解等诉讼活动,可另行制作笔录。
庭审结束时,应当场检测庭审录音录像的完整性,生成《庭审录音录像完整性记录》,并由各方诉讼参与人、承办法官签名后入卷归档。拒绝签名的,法官和负责庭审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在《庭审录音录像完整性记录》上记明情况附卷。
第九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采用人工与技术相结合等手段,对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等导致的录音录像中断,或不清晰、无法辨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录音录像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等故障问题,及时发现、实时提示,由承办法官或审判长决定是否转换为人工记录方式以及重新开庭等补救措施。转换记录方式后的书面记录内容应当与已保存的庭审录音录像内容衔接使用。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等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承办法官或审判长审核签名后附卷归档。
第十条 当事人同意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庭审记录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法官可以根据诉讼参与人的情况或其他个案因素灵活决定采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辅助生成法庭笔录。
第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若申请查看庭审录像,经承办法官同意的,可以复制庭审录音录像或其智能转换文字记录;已经庭审直播的案件,可以准许查阅或复制庭审的智能转换文字记录;已经归档的案件,申请查阅、复制录音录像及其智能转换文字记录,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承办法官认为庭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容易引起负面舆情等特殊情形不宜对外提供录音录像的,应当在《庭审录音录像完整性记录》等案卷材料上明确说明情况,提示档案部门按规定处理。
闭庭时,对未经书记员核对的智能转换文字记录,各方诉讼参与人不必签名。该智能转换文字记录仅供了解庭审基本情况时作为参考,但仍应与庭审录音录像一并归档。智能转换文字记录与录音录像不一致的,应以录音录像为准。
第十三条 适用庭审记录改革方式审理的案件上诉的,该案书记员应当核对智能转换文字记录后签名,并与该案录音录像及智能转换文字记录一并上传或移送二审法院。结合二审法院的反馈意见,定期讲评、通报、考核书记员根据录音录像核对庭审文字记录、纠正记录差错的工作质效。
第十四条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庭审记录信息化的技术保障和录音录像音视频质量的保证,并指定专人负责保障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庭审录音录像作为庭审记录,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归档保存,做好与诉讼档案单套制改革的有效衔接。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删除、迁移、复制、眷录庭审录音录像。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7 08: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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