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一支职责明晰、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激励有效的书记员队伍,实现书记员职能再规划、人员再配置、权责再分配,从而推动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结合延吉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将书记员集约管理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吉林省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流程无纸化记录背景下书记员集约管理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借助信息化手段,努力探索建立一支职责明晰、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激励有效的书记员队伍,从而推动延吉市人民法院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二)目标定位
将分散在各审判业务部门的书记员及其岗位职责进行重新整合,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统一实施、统一考核,推动审判辅助资源再配置、再优化。
(三)范围界定
本方案所称书记员是指包括文员、聘用制文职人员及其它聘用制身份人员在内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的书记员和作为法官助理配置在审判业务部门的书记员。
二、工作任务
围绕审判辅助资源配置、审判流程再造、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具体如下:
(一)创新工作模式。实行“信息化+集约化”双引擎分层工作模式,将书记员原本的信息录入,庭审、听证、接待、合议、法官会议等记录,材料收转、外出送达等程序性、辅助性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替代或优化,通过信息回填、语音转写、智能送达等审判流程节点再造,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审判工作质效。
(二)创新审判辅助资源集约配置模式。书记员可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个人特长配置到在管理部门,在管理部门的安排、指导下,负责庭审、听证、接待、合议记录等事务性工作。
(三)创新管理模式。书记员原则上实行统一集约化管理,由确定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书记员集约管理配套制度,加强规范指引。
(四)创新书记员再配置模式。可以将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熟悉审判业务、综合素质较高的书记员,配置到审判业务部门从事法官助理工作。
在审判辅助资源配置、审判流程再造、信息化助力等方面大胆创新,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实现书记员集约化、社会化管理。
三、岗位职责
书记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排庭指令后,提前查阅所担任庭审记录案件的有关信息,了解案情 ,针对性制作笔录模板,与案件法官助理对接开庭信息;
(二)做好设备检查、名牌摆放、信息核对、庭审语音识别注意事项等庭前准备工作;
(三)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证人等出庭情况,检查律师、代理人等委托手续,宣布法庭纪律;
(四)负责庭审的录音录像及庭审公开工作;
(五)利用语音转写功能同步制作庭审笔录,进行笔录修正和整理,确保电子笔录准确完整;
(六)引导当事人完成笔录的电子阅签捺印工作;
(七)经法官审核签名确认,将笔录导入电子卷宗系统;
(八)负责审判阶段各流程节点的案件材料移送扫描及电子卷宗核查工作,并在案件报结后提请评查,评查通过后登录归档信息;
(九)接受指派履行听证、接待记录以及合议、法官会议记录等工作职责,具体工作流程参照庭审阶段执行;
(十)完成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职业要求
(一)遵守宪法、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法院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服从命令,勤奋工作;
(三)公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五)遵守司法礼仪,言谈、举止得体,精神饱满,声音清晰,着装规范;
(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五、管理部门职责
书记员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书记员集约管理配套制度,承担对书记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
六、考核结果运用
书记员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考核结果记入岗位业绩档案,考核结果作为其绩效等级评定、奖金分配、评先评优、等级晋升、合同续签的重要依据。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8 09: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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