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延吉市人民法院全流程无纸化办案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加强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各流程、各节点的衔接,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流程无纸化办案是以电子卷宗、电子档案随案同步生成为基础,改变依托纸质材料办案的传统模式,构建电子档案阅卷、电子卷宗深度应用和智慧庭审等新型办案模式,依靠信息化手段提升审判质效。
本规定所称电子卷宗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及办理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电子文档、图像、音视频等电子文件,将纸质材料扫描形成的电子文档等电子文件。
本规定所称电子档案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应归档保存的电子诉讼文件,以及案卷归档后经数字化处理产生的纸质诉讼档案的电子版本。
第二条 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实行电子档案、电子卷宗“双轨制”运行。电子档案视为与纸质档案同等效力,以电子档案作为办理案件的唯一依据,以电子卷宗作为深度应用的基础,逐步实现电子卷宗与电子档案的统一。
本规定所称纸质卷宗是指在案件诉讼活动中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载体材料经过整理装订后形成的拟归档保存的纸质材料,本规定所称纸质档案是指在案件诉讼活动中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载体材料经过系统整理并作为历史记录归档保存而形成的档案。
第二章 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工作流程
第三条 我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对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提交纸质诉讼材料的,立案法官应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整理后创建扫描任务,在立案大厅当日进行扫描、挂接系统,并将扫描完成的纸质卷宗放到智能办案中心卷宗中间柜存储保管。
对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提交电子诉讼材料的,立案法官应先对申请立案的电子诉讼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材料上传要求和立案条件的,应通过办案系统在网上制作立案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材料,予以立案;经审核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过办案系统在网上制作裁定书等材料;经审核认为电子诉讼材料不符合上传要求的,应要求立案申请人于二个工作日之内重新上传,或要求扫描人员进行重新对纸质材料进行扫描上传。
第四条 立案庭收到立案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智能辅助管理中心扫描和归目,创建本院受理案件的电子卷宗。分案前,应检查本院电子卷宗是否随案同步生成,符合要求的依据分案规则转至相关审判业务部门承办法官。
第五条 案件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应根据案件情况检查核实下列材料是否扫描录入电子卷宗系统:当事人提交的缴费单据、起诉状、答辩状、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材料、证据材料、证据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中止审理申请、延期举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材料、诉讼保全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庭前阅卷、询问、讯问、调查、调解笔录、开庭传票、送达回证等。如若发现材料不齐全影响开庭的,应督促法官助理于开庭前补充完毕。
第六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收取和产生的各类纸质诉讼材料,应引导当事人优先提交电子版本,并对其提供的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上传至电子卷宗系统。确需保留的纸质材料原件进行标识后制作材料清单,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云柜移交智能辅助管理中心,由工作人员扫描并挂接系统,纸质材料放入中间柜存储。
对于审判业务部门放入云柜的纸质诉讼材料,智能辅助管理中心应在24小时内取出,核对材料清单与材料内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注明原因,退回审判业务部门,法官助理应在1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再次送交云柜。核对一致的,应及时完成扫描任务,扫描完成后 24 小时内完成编目归目工作。
第七条 法官、法官助理通过系统点击结案后,法官助理应协助法官对本案电子卷宗进行立卷审核,确认电子卷宗的完整性、准确性。电子卷宗立卷责任人为本案法官助理(书记员),电子卷宗审核责任人为承办法官。
案件点击结案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卷宗结案操作。
第八条 扫描中心应对结案卷宗进行初步检查,确保扫描卷宗与纸质卷宗一致,之后送到评查室进行卷宗评查。
第九条 评查室对结案卷宗进行评查,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查合格的,转入装订室。不合格的要求书记员重新修改,2日内返还。再次评查无误后转入装订室。
第十条 装订室对纸质卷宗进行装订,要求无特殊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后由装订室移送档案室归档,档案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点击归档,完成纸质卷宗入库上架,完成归档工作,电子卷宗一键转为电子档案。
第三章 全流程无纸化办案的应用
各审判业务部门依托电子档案开展网上阅卷、智能庭审(听证)、智能合议(法官会议)、智能审判委员会、智能文书辅助生成等无纸化办案工作。
第十一条 网上阅卷。法官在网上阅卷过程中,利用OCR识别技术,复制电子档案、电子卷宗中任意内容,对关键信息进行批注,制作阅卷笔记等。
第十二条 智能庭审(听证)。法官、法官助理在庭审(听证) 过程中通过智能庭审系统、电子质证“随讲随翻”系统、语音识别系统实时调取电子卷宗内容,完成庭审笔录语音转换,实现电子质证和快速查找电子卷宗内容,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并自动存入审判业务管理系统,法官可在庭审后重复调阅观看。
第十三条 智能合议(法官会议)。合议庭成员(法官会议成员)通过智能合议系统研究案件时,可实时调取电子卷宗内容,提供语音转换、法条检索等基础服务,实现全程记录、全程留痕。
第十四条 智能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期间,应借助审委会应用系统实现全程记录、全程留痕,通过对案件研究过程语音实时转录,实现案件证据自动推送与法律法规实时检索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质效。
第十五条 智能文书辅助生成。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通过OCR 识别技术,可以粘贴电子档案、电子卷宗内容或进行文字录入,同时根据提取信息自动推送同类判决案例,自动检索相关法律条文,辅助文书生成。
第四章 全流程无纸化办案的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电子档案、电子卷宗流转应做到交接清晰、流转有序,每个环节应当对电子材料的完整性、实用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退回上一环节及时处理。一般情况下,审判业务部门不能以电子档案、电子卷宗质量等问题为由申请扣除审限。
第十七条 本院审理的案件从系统点击结案至系统归档完毕总时限为一个自然月,在此期间因电子卷宗核查不合格、纸质卷宗审核不合格等导致超时限,应严格按照审判绩效考核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工作绩效考核扣分。
第十八条 坚持“以线上为原则,线下为例外”工作机制。
(一)紧急情形线下借阅。全流程无纸化办案过程中,确因网络故障、技术等原因导致庭审、接待、合议、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正在进行的审判流程无法运转,经审判长审批后可直接借阅纸质档案和本案纸质诉讼材料,事后提供材料予以说明。
(二)特定情形线下借阅。案件审理中确需核对原件材料或者鉴定等情形,可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借阅纸质档案和本案纸质诉讼材料。
第十九条 严格管控电子档案和电子卷宗阅览权限。
1.如需查阅相关案件(含类案、串案等)电子档案电子卷宗和查阅本院相关案件电子档案的,可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借阅,借阅记录全程留痕。
2.本院尚未审结案件的电子卷宗原则上限于合议庭成员查阅,案件需提交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法官会议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可查阅电子卷宗,其他人员查阅电子卷宗需经承办法官、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阅览,并全程留痕。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对涉国家秘密的案件,暂不开展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涉国家秘密案件的确定,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人民法院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时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工作应纳入年度审判绩效考核,建立激励和奖惩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2021年1月1日起新收的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外派法庭暂不实行该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8 09: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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