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明确审判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延吉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履行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实施审判管理的职能。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研究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及时作出决议。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完成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监督、管理、指导本院审判工作;
(四)实施审判管理,分析研判本院审判工作运行态势;
(五)讨论决定对本院审判工作具有参考意见的案例;
(六)监督各审判管理责任主体尽职尽责,认真履行审判管理责任,落实审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
(七)决定院长的回避;
(八)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
第六条审判委员会应当讨论下列案件:
(一)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三)州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州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审的刑事案件;
(四)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
(六)信访终结,需要报请上级法院审核的案件;
(七)院长或者分管院领导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可以讨论下列案件:
(一)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难以做出决定的案件;
(二)与本院或上级法院同类案件的判决、裁定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三)州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州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
(四)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四章会议程序
第八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录音录像时,应提交院长批准。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有特殊情况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十条下列人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一)承办案件的法官或者与汇报事项相关的责任人;
(二)承办案件、事项的审判庭或者部门负责人;
(三)拟再审案件的原审主审法官;
(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的其他人员。
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提供说明或者表达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审委会秘书应当于会议前1日统计能够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将有关情况报告主持人,并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汇报人和书记员按时到会。
第十二条审委会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言。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归纳委员的意见,按多数意见拟出决议,付诸表决。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
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相关庭室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五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审委会秘书和合议庭书记员分别记录。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反映参会者的观点和会议结论。审判委员会会议笔录,属机密文件,未经院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审委会记录本由审委会秘书临时保存,年末交档案室存档备查。
合议庭书记员利用数字审委会系统进行记录,书记员的会议笔录应送参加会议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审阅并签名,随案卷归档,存入副卷。
第十六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书记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的过程和审议结论。
第十七条审判委员会委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须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每周四召开,主审法官应当在提请召开审判委员前一周将审理报告、法官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给审委会秘书,由秘书发给各审判委员会委员,便于委员提前审阅。经主持人批准,可以根据工作实际临时变动会议日期或者增减会议次数。
第十九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理报告应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当事人或者控辩双方意见,列明需要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合议庭拟处理意见和理由、法官会议意见等,有不同意见的,应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
审委会秘书负责程序性审核审理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告知承办人修改,待符合要求后重新提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延吉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7 13: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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