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法院
专业法官会议规则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基础上,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专业法官会议是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指导意见的审判业务咨询机构。
第二条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由本院全体员额法官组成,另外,专业法官会议可以聘请州中级法院有审判业务专长的法官,参加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等案件的讨论研究。
参加会议的法官地位、权责平等。
第三条专业法官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下列案件:
1.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审判长或主审法官意见为少数意见的;
2. 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3. 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尺度不一致的;
4. 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
5.裁判规则、尺度有待统一或者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
6.发回重审、再审启动和检察院抗诉的;
7.合议庭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的;
8.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反审判行为的;
9.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案件。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具体案件类型由各庭室分别确定(详见附件1)。
第四条专业法官会议由院长、副院长(执行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各庭室负责人召集并担任主持人。召集人确定参会人员及列席人员,必要时可指定非本部门人员参会。
跨部门、专业领域和部门联席组成专业法官会议的,需报分管院长同意,由分管院长或分管院长指定庭室负责人主持。
第五条各业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审判辅助人员中指定一人担任专业法官会议秘书,负责本部门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的相关会务工作。
合议庭书记员负责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的记录工作。
第六条决定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由承办法官向专业法官会议秘书提交案件审理报告(可以参照审判委员会汇报材料样式),案件审理报告应当明确需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主要事项、争议焦点、倾向性意见与理由、相关法条、指导性或者参考性案例等。
专业法官会议秘书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将案件审理报告等材料发送给拟参加会议的专业法官。
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法官应不少于3名(不包括合议庭成员)。
第七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情和案件焦点,提出需要向专业法官会议咨询的问题,合议庭成员可以作相应补充,然后由专业法官会议成员提问、发表意见。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当独立、公正发表个人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依据。
第八条专业法官会议不进行表决,但应当形成咨询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咨询意见不具有约束力,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
当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与合议庭拟处意见不一致时,院庭长可以要求合议庭进行复议。经复议未采纳会议多数意见的,院庭长应当按规定提请审委会讨论。
专业法官会议存在较大分歧且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一般也应当提请审委会讨论。
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时,应当同时说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情况。
第九条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后的案件,合议庭应当重新进行评议,并形成书面复议笔录。
第十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经参加会议的专业法官签字确认后存入案件副卷。
第十一条专业法官会议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延吉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7 13: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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